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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是核心规定:
决策程序
一般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可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设限,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关联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需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
若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程序擅自提供担保,构成越权代表。担保合同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善意:
相对人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有效,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相对人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可能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对法定代表人监督缺位、公章管理失当等)。
例外情形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上市公司除外);
担保合同由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上市公司除外)。
上市公司特殊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并公开披露决议信息。相对人仅凭披露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有效,否则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上市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分支机构担保
公司分支机构未经公司决议对外担保,一般无效,除非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不知且不应知未经决议)。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经营范围内开立保函或经授权担保有效;担保公司分支机构需单独授权,否则担保无效。
责任承担
担保合同无效时,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担保人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人有过错、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有过错、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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