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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向继承人报告”,首先应当是指向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报告,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放弃或均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向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报告。另外,对于已经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没有向其报告的义务。
第一,报告的形式应当是书面形式。因为遗产管理人有制作遗产清单的义务,制作遗产清单后,就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继承人报告。
第二,报告的内容包括:
(1)遗产的范围,是指遗产具体包括的种类、数量,包括债权债务等;
(2)遗产的现状,是指遗产的占有情况、折旧程度、是否需要采取特别保管措施等。
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特别说明某项遗产应当秘密归属于某个特定的继承人,则不宜向全体继承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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