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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保存遗产而处理遗产。例如,对破旧房屋进行维修,以免房屋倒塌、损坏;对易损、易腐等不适宜继续保存的遗产及时变卖处理,以保存价款,防止遗产损坏和减值;对于保管费用较高的且要长期保存的遗产,可以变卖,保存价款。
(2)对死者紧急债务和税款的清偿行为。例如,遗产管理人可以以遗产支付死者的丧葬费用、死者生前因治疗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死者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等。
(3)对于死者生前的营业,有必要继续进行的营业行为。如收取利息、取得营业的收益、支付参加该营业的雇员的工资等。
(4)在遗产遭受侵权威胁或损害的情况下,遗产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确保遗产不遭受非法侵害。
(5)遗产中的权利如不依法登记或者及时行使将丧失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或者行使,例如,商标续展注册、专利年费缴纳。
鉴于遗产在此期间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遗产管理人对遗产采取上述行为的,能够在事前征得继承人同意的,应当征求继承人同意,如果情况紧急来不及征求意见的,应当在采取行动后及时向继承人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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