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梳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八)

2026-02-06 1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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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承运危险化学品;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

  (三)通过内河水域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时通过通航建筑物,未提前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报告,或者不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

  (五)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喷涂或者遮挡、拆除警示标志,或者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按照要求配备押运人员;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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