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在涉遗产诉讼中是否有独立的诉权

2026-02-07 1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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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管理期间,在涉遗产诉讼中遗产管理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尚有争议。《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未明确遗产管理人的独立诉权。

  但是基于保护遗产完整和安全的目的以及遗产管理人享有为此目的而实施相应民事行为的实体权利,包括对债权债务的处分,遗产管理人在遗产管理期间应当享有一定的诉权,并实施一定的处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第10条第1款已经赋予遗产管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独立主体地位。

  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也肯定了遗产管理人的独立诉讼地位。如(2020)最高法民再111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进行遗产收集,为遗产管理、分配创造条件,有利于遗嘱受益人权利的实现,也有利于及时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因此,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在收集遗产过程中遇到障碍,无法及时收集并有效管理遗产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相关民事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以保证遗产安全。

  需要明确的是,即使承认遗产管理人享有相对独立的诉权,这种诉权的行使也应当被限定于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履行范围之内;与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无关的诉讼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在法律、司法解释未明确遗产管理人的独立诉权之前,有必要对“遗产管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独立主体地位”作限缩解释,否则会给大量的继承诉讼带来实操层面的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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