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误工费如何认定?

2026-02-09 11: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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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23年6月,张某驾驶甲公司所有的重型货车在工地门口倒车时,与步行的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因多处骨折住院治疗。李某住院期间产生的医药费、出院后的检查费等共计十一万余元,由甲公司垫支五万元,其余全部由李某垫支。经认定,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涉案车辆在乙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李某、张某双方因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甲公司、乙公司赔偿李某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三十余万元;乙公司依法在承保范围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张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张某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存在过错,作为甲公司工作人员的张某系在执行甲公司的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本次交通事故,对于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应由甲公司予以负担,李某要求甲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李某要求张某对其损失进行赔偿,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本案中,对于李某的损失首先由乙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涉案车辆在乙公司处投保有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故对于李某的损失中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且应由甲公司承担的部分,由乙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且应由甲公司承担的部分中不属于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的部分,由甲公司自行承担。李某主张误工费七万余元,经审查,根据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李某的误工期经鉴定为180天,李某主张按照每天400元作为计算误工费的标准,乙公司不予认可,法院认为,李某主张其每天的误工费为400元,但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且乙公司亦不予认可,李某主张以每天400元作为计算其误工费的标准,依据不足。综合李某提供的证据等本案的具体情况,其误工费应参照2023年山东省建筑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0486元作为计算标准为宜。经核算,李某的误工费为四万余元。综上,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李某包括误工费四万余元在内的各类损失共计三十余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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