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继承人也可以是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可以分为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全体继承人一致推选个别或部分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争当遗产管理人而由法院指定个别或部分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等三种基本情况。
无论哪种情形,一般认为遗产管理人管理的其实是自己的事务,管理产生的利益亦归属于自己,原则上不存在报酬问题,特别是继承人不得以自己作为遗产管理人应取得报酬为由,变相减少用于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遗产范围和数量。
然而,在不涉及外部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就报酬问题有约定的,可以从其约定。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