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为确保遗产管理人实现收取报酬的权利,还应当明确报酬支付的来源和顺序。
关于遗产的清偿顺序,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的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据此,在遗产分割前,首先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其次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前者是对特定继承人基本生存的保障,优先顺位不得动摇,要考虑的是遗产管理人的报酬与被继承人的债务之清偿顺序应当如何安排。从域外立法看,普遍认为遗产管理的费用和遗产管理人的报酬均应从遗产中支付。
鉴于遗产管理费用和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都是因管理遗产而产生的支出,因此都应由遗产支付,而且应当优先于其他遗产债务受偿。遗产不足以支付报酬的,遗产管理人可以根据其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的约定,请求继承人、受遗赠人支付。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