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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除下列活动外,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
(一)为保护国家公园开展的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管护巡护等活动,科研观测、基础测绘、文物保护、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活动,以及国家机关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确需开展的活动;
(二)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以及确需保留、无法避让的已有重要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
(三)为维护国家安全、实施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开展的活动;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仅允许开展下列人为活动:
(一)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活动;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三)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基础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规定范围内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
(四)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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