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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继承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或者虽然有继承人知道但不能通知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通知义务。其中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无继承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如子女均在外地的空巢老人因突发疾病而死亡,子女难以及时知晓。
二是知道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继承人不能通知。如该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此时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基于双方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和对被继承人情况的掌握,负有通知义务。
同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为村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有维护村民、居民合法权益的职责,应当基于对其辖区村民、居民的基本情况的了解,就所属村民、居民死亡的事实,履行继承开始的通知义务。
除了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人之外,其他知晓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主体,也可以告知利害关系人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此时的告知并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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