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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以下是其详细介绍:
构成要件: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实施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四种情形。
立案追诉标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根据数额和情节分为三档,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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