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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对于信用卡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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