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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从主观意图、客观行为等方面判断自己是否构成该罪。具体如下:
主观方面:信用卡诈骗罪在主观上需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因疏忽大意记错还款日期等过失行为导致未按时还款,不构成此罪。若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或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以及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方面:需实施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具体表现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其中,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等前三种行为以5000元为数额较大起点,恶意透支以5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主体方面: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构成此罪。如果是单位实施相关行为,可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如果行为未侵犯这两个客体,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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