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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通知的对象包括两类主体:一是不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二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向该两类主体发出继承开始的通知。
1.继承人
继承人是遗产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1)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对遗产享有所有权的期待权。继承开始的通知有利于尽快实现继承人的继承权,稳定财产关系。
特别是在继承人为数人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民法原理,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各继承人对遗产形成共同共有的关系,均有权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则或者遗嘱指定,通过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进行遗产分割,获得其应得份额遗产的所有权。
如果部分继承人因不知道继承已经开始而不对遗产进行分配、分割,使遗产长时间处于共同共有的权利不确定状态,有可能造成经济流通环节的阻碍,给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财产权利造成损害。
(2)继承人亦有权放弃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接受或放弃继承遗产都是继承人行使私权利的范畴,在继承人拟放弃继承权利的情况下,如其不能及时得到继承已经开始的通知,不能及时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仅妨碍了其继承权利的行使,也可能导致遗产分割以其接受继承为前提,使财产所有权关系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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