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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林先生经亲友介绍,结识了同小区经营门窗生意的夫妻二人张先生和吴女士。某日,在得知二人资金周转困难时,林先生伸出援手,首次借出16万元,双方约定由张先生作为借款人,吴女士作为担保人,并在借条中明确了还款时间、利息与方式等,双方共同签字画押。六个月后,夫妻二人再次以共同借款人的身份向林先生借款1万元,其他条件不变。然而借款到期后,夫妻二人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与此同时,林先生在催讨过程中发现,两张借条上张先生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均存在错误。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林先生向秀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借条中的借款人信息存在瑕疵,但结合双方实际交易记录、日常沟通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实际借款人为张先生本人。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夫妻二人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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