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致重伤,法院为何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2026-02-24 11: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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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平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永旺,男,1992年10月21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31日在我院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艳春,河北张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19]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因被告人李永旺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本院于2019年8月1日裁定中止审理,六个月后被告人李永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父亲李某申请对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缺席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初伊出庭支持公诉,平泉市法律援助中心受本院委托指派张艳春律师出庭担任被告人李永旺的一审辩护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永旺驾驶轻便摩托车在河北省平泉市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李永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永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永旺未出庭,未对公诉机关指控发表意见。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永旺犯危险驾驶罪无异议;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对社会危险性小;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是初犯、偶犯;四、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永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轻便摩托车在河北省平泉市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李永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

  另查明,2017年9月4日,经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诊断,被告人李永旺右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胸3椎体骨折术后截瘫(ASIAA级),下腔静脉滤网置入术后,右肱骨头骨折,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腰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5月15日17时许,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李永旺驾驶轻便摩托车于2017年5月13日22时许,在平泉县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李永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2、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李永旺的基本信息;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未查询到被告人李永旺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4、查获经过,证实平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处警时发现,被告人李永旺涉嫌酒后驾车,并对其予以传唤,依法采集其血样进行化验,李永旺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永旺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郝荣利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瑞峰无责任;6、经本院庭外调查核实的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住院诊断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永旺于2017年9月4日被诊断为,右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胸3椎体骨折术后截瘫(ASIAA级),下腔静脉滤网置入术后,右肱骨头骨折,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腰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

  (二)被告人李永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5月13日晚上,李永旺和同事一起吃饭喝酒,吃完饭同事将李永旺送至承德银行平泉镇兴林街支行门口,李永旺骑上摩托车,记得当时是要去找一个朋友,具体找谁记不住了,骑到兴平的时候感觉有车撞了一下,之后的事就不记得了,有意识的时候已经在医院了。李永旺没有机动车驾驶证;

  (三)证人证言,1,郝荣利证言,证实2017年5月13日

  晚,郝荣利将自己车号为冀H×××××的吉利轿车停在新港湾烧烤门前的马路对面,然后去新港湾楼上吃饭,晚上十点半左右,听老板说车出事了,郝荣利下楼后看见肇事的二轮摩托车司机让120拉走了;2、刘瑞峰证言,证实2017年5月13日晚上,刘瑞峰将车号为冀H×××××号吉利轿车停放在新港湾烧烤对面的马路牙子上,晚上十点半左右,发现自己的车被一辆二轮摩托车撞坏了,司机在路西侧的一棵树的东北侧骑着树低着头,刘瑞峰就报警了;

  (四)鉴定意见,平泉市公安局酒精含量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永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旺酒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永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永旺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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