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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标识,是企业无形资产的核心组成部分。我国商标法确立注册取得与使用取得相结合的保护原则,构建民事行政刑事三重救济体系。
注册制度采用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原则。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以相同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日申请的,初步审定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商标注册须具备显著特征,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不得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恶意抢注。
权利内容包括专用权禁止权与许可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商品为限,禁止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导致混淆。注册商标权人可通过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方式授权他人使用,许可应备案对抗善意第三人。
侵权认定采用混淆可能性标准。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使用相同商标属直接侵权,在类似商品使用近似商标导致混淆属间接侵权。销售侵权商品、伪造商标标识、反向假冒等行为均属侵权,故意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构成帮助侵权。
法律责任涵盖民事赔偿行政查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商标许可费倍数合理确定,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处惩罚性赔偿。行政执法机关可责令停止侵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罚款。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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