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保管主体的义务内容

2026-02-24 11: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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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妥善保管是一种作为的义务,存有遗产的人对遗产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根据遗产的种类、性质、状况等施以妥当的保管行为,确保遗产不被损害、毁损或者灭失。

  (1)妥善保管要求通过保管维持遗产的正常状态,比如对于毁损的财产应当及时修缮,对于易腐财产应当予以变卖。非经全体继承人同意,不得使用、收益或处分遗产。

  (2)妥善保管不要求确保遗产保值增值,比如对于有价证券,保管人没有义务根据市场行情予以变现。

  (3)被继承人生前与遗产存有人有合同关系的,比如出租、委托等,遗产存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履行保管义务。

  (4)存有遗产的人因对遗产进行了超出基本义务的管理且与被继承人没有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构成无因管理的,根据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承担义务、享有权利。

  (5)存有遗产的人如果不愿意履行保管义务,应当通过协商交予其他继承人保管,或者在遗产管理人确定之后,交予遗产管理人保管,在移交之前,应当向遗产管理人如实报告存有遗产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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