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的性质

2026-02-25 11: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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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继承是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转继承所转移的不是继承权,而是遗产所有权。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视为其与配偶的共同财产。

  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230条关于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以及第1121条关于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只要继承人生前未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就已经取得其应当继承的遗产的所有权,被继承人的遗产转为该继承人的合法财产。

  虽然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尚未实际接受遗产,但其仍然属于遗产的共有人。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和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不存在转继承的情形,继承人如有配偶存在且无遗嘱确定遗产只归其中一方所有的情景下,其应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转继承的适用不会对继承关系的结果发生影响。

  在转继承的情形下,继承人如有配偶存在,其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自然应属于其与配偶的共同财产。综上,继承开始,继承人即取得遗产的所有权,转继承只是对被转继承人应继遗产份额的再继承,而非继承权利的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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