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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根据转继承取得的财产。
如果在转继承发生后、遗产分割前双方离婚的,尽管遗产尚未分割,转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尚未实际取得遗产,但是因为转继承人取得的是被转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受遗赠人取得的是遗嘱指定赠与的财产,其财产份额或者财产是确定的,而《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不仅包括实际取得的财产,也包括确定取得的财产权利,
所以,转继承作为“二次继承”,与第一次继承同理,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双方离婚的,在双方没有特殊约定,被继承人也没有特别安排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转继承取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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