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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拾得制度调整拾得人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平衡财产归属与拾得激励。《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送交公安等部门,确立了返还原主的基本原则。
拾得人负有多项义务。须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承担民事责任。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后应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拾得人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所有权取得时效方面,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自知道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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