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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自然保护区区域内的单位、个人以及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自然保护区,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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