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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未成年子女个人的生活用品、通过创作获得的报酬、奖励物品以及通过接受赠与、遗赠和继承等方式所获得的财产,所有权应属于未成年子女,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死亡时,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应当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同父母的遗产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进行区分,不能将未成年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尤其是在该财产由被继承人管理的情况下,更应当注意不能将其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
(2)成年子女(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的子女)个人财产的认定。特别是家庭成员仅有父母和子女的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参加工作并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有所贡献,一般应当认定产生了家庭共有关系。在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死亡、确定遗产范围时,应从共有的家庭财产中将子女应得的份额划分出来,剩余的才能作为夫妻或家庭共有财产进一步分割。
(3)子女已经给付父母的赡养费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子女给付父母赡养费是法定义务,不属于对家庭财产的贡献。父母以收到的赡养费购置的财产,比如房产,所有权仍属于父母,与给付赡养费的子女之间不形成共有财产关系。在认定所有权时,应当将父母以赡养费购置的财产与父母和子女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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