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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明确规定按照等分原则,分出一半为配偶所有,但是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没有明确确定财产份额的原则。
原《民法通则意见》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该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了区分规定,前者根据婚姻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则处理,其他共同财产,包括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该条规定处理,首先坚持协议优先,没有协议的,以等分为基本原则,同时兼顾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并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这一意见对司法实践发挥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长期运用,亦已获得社会认可。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相关司法解释前,该意见以及其体现的精神,如权利义务相一致、适当照顾弱者等,可作为裁判说理、裁判规则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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