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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耕地转包合同效力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多种方式,转包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根据规定,农村耕地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备案是管理性要求,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原则上,转包合同合法有效,未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属
土地补偿费的归属: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议定程序在成员内部分配,优先分配给被征地承包农户。转包不改变承包关系,承包经营权人具有分配资格。转包受让方作为土地经营权人仅享有合同期内的土地经营权,不享有承包权,无权主张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的归属: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失去土地后生活保障的补偿。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属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和附着设施损失的补偿,与土地使用权归属无直接关联。"谁投入、谁受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归实际投入人所有。转包受让方作为土地经营权人是实际耕种人,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由其投入和管理,因此,在合同没有另行约定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归转包受让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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