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适格抗辩的情形及处理

2026-03-04 12: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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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巡回法庭:被告不适格抗辩的情形及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甲公司作为发包方,经招投标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返还结余工程款。乙公司主张未参与招投标,案涉公章系伪造,与甲公司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抗辩乙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能认定乙公司具有适格的被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甲公司起诉。

  【法律问题】:被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抗辩,主张其不应不承担民事责任,应作为起诉要件进行审查,还是以实体要件进行审理。

  【不同观点】:甲说:起诉要件说被告适格是起诉要件,而非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的实体要件,不是对实体权利状态作出的判断。《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了有明确的被告这一起诉条件。起诉受理后,如果被告举证证明与原告不存在法律关系,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乙说:实体要件说《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中所规定的明确的被告,应当理解为足以与他人相区别的被告,而不是不应作为被告而被列为被告。此外,起诉受理后,即使被告提供证据,用以证明与原告不存在法律关系,被告的证据能否被采信、抗辩是否成立,属于案件实体审理问题,不应不经实体审理而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会议意见】:采乙说《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而非“适格被告”。被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主张不予承担民事责任提出抗辩的,法院经审理,如认为被告不适格的理由成立,应在审理阶段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换言之,就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需要经法院实体审理之后,再行作出相应判决,否则将导致“未审先判”。

  但是,对于名义上的主张被告不适格,实际上是抗辩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不应由受诉法院管辖等情形的,应当结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款第(1)项和第(4)项的规定进行审查,这属于起诉要件的审查范围,不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范畴。被告提出的理由成立、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提出的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继续进行审理。

  【观点来源】:贺小荣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0月版。-EN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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