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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享有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但此时胎儿尚未出生,无法确定胎儿是否能够顺利娩出,如果胎儿娩出时是死体,则胎儿就自始没有继承权。
因此,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时,需要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所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就是在计算参与遗产分割的人数时,应该将胎儿列入计算范围,作为参与分割的一分子,将其应得的遗产划分出来。
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的遗嘱中明确哪些遗产由胎儿继承时,就应当在分割遗产时将此部分遗产为胎儿保留,其他继承人不得予以分割。
第二,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当胎儿顺利分娩时,胎儿成为自然人,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此时为胎儿所保留的遗产份额当然由出生的婴儿继承,成为婴儿取得的遗产。
当胎儿分娩失败,即娩出的胎儿是死体时,根据《民法典》第16条,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那么其继承权溯及消灭,自始不具备继承的权利,那么为胎儿所保留的遗产份额自然不能由没有继承权利的死体胎儿所取得。
根据本条的规定,此时为胎儿所保留的遗产份额应当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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