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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种情形,即娩出的胎儿是死体时,胎儿原视为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溯及地消灭,自始不存在,根据本条的规定,为胎儿所保留的遗产份额按照法定继承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予以分割。
第二种情形,胎儿娩出时是活体,但随即夭折的。此种情形下,胎儿娩出时是活体,成为婴儿,此时原为胎儿所保留的遗产份额已经由此婴儿所继承,由婴儿合法占有,即使此婴儿随即死亡,婴儿所继承的此部分遗产也不再作为原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他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而应当作为婴儿的遗产由婴儿的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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