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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民法典》时,在遗产分割的时间上并未采取推迟到胎儿出生后再行分割的模式,而是采取了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的模式,那么不论在胎儿出生前还是出生后,都可以分割遗产。遗产分割发生在胎儿出生之后的,分得的遗产可以直接移交其法定代理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管理。遗产分割发生在胎儿出生之前时,采取保留份额的方式进行保管。
事实上,遗产分割发生在胎儿出生之前时,如果将胎儿应继承的遗产直接移交胎儿的法定代理人在理论上讲也是可以的,但是一旦出现胎儿娩出是死体的情况,胎儿所分得的遗产就要转为按法定继承办理,也就意味着胎儿的法定代理人要把胎儿已经分得的遗产重新交出去,此时就可能出现返还不能或者拒绝返还的情形,有引发新的纠纷的风险。
为妥善解决这一风险,《民法典》采取了“保留份额”的方式。更为详细地说,在胎儿出生之前,胎儿应继承的遗产并不直接移交胎儿的法定代理人,而是由遗产管理人“保留”管理,如果胎儿顺利娩出,遗产管理人应将保留的遗产移交胎儿的法定代理人;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体,遗产管理人可以按照法定继承直接分割所保留的份额,而无须胎儿的法定代理人返还。在胎儿出生之前,胎儿的法定代理人也无权要求遗产管理人向其移交为胎儿所保留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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