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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继承开始时,所有继承人对遗产是共同共有的关系,而遗产分割就是以消灭遗产的共同共有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遗产分割之后,各继承人所获得的遗产即转为继承人个人财产。
如果被继承人只有一个继承人,继承人可以单独继承被继承人的所有遗产,那么也就谈不上遗产分割,故遗产分割发生在被继承人有多个继承人的情形。遗产分割的效果是各继承人对遗产的共同共有关系消灭,遗产上的权利义务分别归属于各继承人。
遗产分割发生在有多个继承人的情形。例如,被继承人遗产中有三间相同的房屋,继承人有三个,则可每名继承人分得一间;被继承人遗产中有数吨大米,则可按照继承人数量平均分给各继承人。但现实生活往往要复杂得多,许多遗产是无法进行物理分割的。如被继承人遗产中有一辆农用拖拉机,被继承人有三名,显然无法像分大米一样把拖拉机分成三份,那么如何确定由谁来继承这辆拖拉机,就是本条所要解决的问题。
本条第1款,以“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和“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了遗产的物尽其用原则。换言之,为达到“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来分割遗产。
这一规定表明,如何分割遗产,关系到作为遗产的物的效用发挥,不仅仅只涉及继承人的利益,对于社会生产、公共利益的维护,促进社会财富增加同样具有意义。那么,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实物时,就应当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即“物的效用”和“物为谁所用”,以作为遗产的物由谁来继承才能发挥物的效用,来决定遗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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