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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遗产不适宜进行实物分割,所有继承人均愿意取得该遗产,或者继承人出于某种原因愿意继续维持遗产的共有状态,则可以采取保留共有的分割方式,由继承人按照各自的继承份额对该遗产享有共有权。
继承开始之后,继承人之间是可以约定对全部遗产或者部分遗产保持不予分割状态的,此时对于不予分割的遗产,各继承人之间仍然是继承开始时的共同共有关系;
而保留共有的方式应当认定为对遗产进行了“分割”处理,遗产在共有分割之后,各继承人间对遗产也已经不再是原来的共同共有关系,而是根据各自的继承份额变成了按份共有关系。
例如,被继承人遗产中一幅传家名贵字画,所有继承人均愿意取得该传家名贵字画,无法协商一致由谁继承,又不愿意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变价分割,即可以达成共识,采取保留共有的方式,按照各自的继承份额对该传家名贵字画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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