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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折价与补偿分割的方式,涉及作为遗产的物的价值确定问题,如果各继承人能够对遗产折价的价款协商达成一致,当然能使得折价与补偿分割能够顺序进行;如果各继承人不能对遗产折价的价款达成一致,则难以确定取得遗产的继承人适当补偿其他继承人的价款数额。诉讼中法院一般采取对遗产进行评估的方法解决这一问题,那么评估中确定折价的时间点就成了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一般而言,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遗产分割中折价的时间不是同一时间,有时中间相隔数年,遗产的实际价值随着时间的变化会发生变化,会发生增值或者贬值。
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采用诉讼的时间点作为确定遗产折价款的时间点。例如,被继承人留有房产一套,三名继承人甲、乙、丙继承份额均为1/3,被继承人死亡时房产市场价值约30万元,后房产未发生重大装修或修缮,三年后三名继承人诉至法院请求继承此房产,诉讼中对于继承人甲取得该房产所有权三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但对甲补偿乙、丙的价款未协商一致,此时法院应当确定以诉讼中遗产折价分割的时间节点为评估时间节点,假设评估为60万元,则甲取得房产所有权时应分别补偿乙、丙各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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