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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鼓励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为巡游车、网约车业态融合发展提供便利化措施。鼓励巡游车经营者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网约车经营者成立品牌化巡游车企业。
鼓励巡游车、网约车经营者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市场化经营。
第八条鼓励符合国家标准的智能驾驶技术在客运出租汽车上的安全应用。
支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等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相关业务经营活动。
第九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协会章程,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参与行业治理,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预防和调解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提升行业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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