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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网约车经营者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与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提供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三)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和服务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约车经营者线下服务管理具体规定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申请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或者预约出租客运;
(二)车辆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参数、性能、车况等符合交通运输部门有关运营规定;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应急报警装置等车载终端设备;
(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巡游车和网约车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运营要求,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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