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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对继承人所有的财产预先进行分割并达成协议,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以下三种条件,应当认定有效。即:(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协议在订立时由于被继承人未死亡,继承尚未开始,继承权不发生。子女间签订的协议往往不具备生效的条件。等到被继承人死亡,我们还要分析其协议是否能够生效。
常见的三种情形:
1.继承开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子女)已经丧失继承权的,另一方当事人没有与其进行协商订立协议的必要,此协议不发生效力。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2.被继承人(父亲)生前立了遗嘱或订立了遗赠抚养协议处分了个人财产。由于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优于法定继承执行,此时子女先前签订的协议不再发生效力。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3.继承人(子女)订立协议后先于被继承人(父亲)死亡的,由代位继承人继承。只要代位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则协议依旧生效,受法律保护,应按照协议履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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