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在父亲生前分割其财产的协议,继承开始后是否有效?

2026-03-10 11: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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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对继承人所有的财产预先进行分割并达成协议,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以下三种条件,应当认定有效。即:(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协议在订立时由于被继承人未死亡,继承尚未开始,继承权不发生。子女间签订的协议往往不具备生效的条件。等到被继承人死亡,我们还要分析其协议是否能够生效。

  常见的三种情形:

  1.继承开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子女)已经丧失继承权的,另一方当事人没有与其进行协商订立协议的必要,此协议不发生效力。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2.被继承人(父亲)生前立了遗嘱或订立了遗赠抚养协议处分了个人财产。由于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优于法定继承执行,此时子女先前签订的协议不再发生效力。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3.继承人(子女)订立协议后先于被继承人(父亲)死亡的,由代位继承人继承。只要代位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则协议依旧生效,受法律保护,应按照协议履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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