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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所规定的生存配偶再婚后处分所继承的财产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并非指生存配偶可以为所欲为地处分所继承的财产,处分所继承的财产时仍受法律法规的规制,不得侵害他人的权益。
例如,生存配偶以保留共有方式与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时,此时生存配偶与其他继承人对遗产是按份共有关系,生存配偶处分其所占财产份额时,不得违反《民法典》第306条,不得侵犯其他继承人的优先购买权;处分财产时不得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等。
举例说明:甲、乙是夫妻关系,丙、丁是甲的父母,甲、乙有房产一套,甲死亡后,乙、丙、丁分割房产,其中,乙本身占有房产的一半,继承另一半的1/3,乙共计占有房产的2/3份额,丙、丁分别占有房产1/6份额,乙再婚后,出卖其对房产2/3的财产权利,不得侵犯丙、丁的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卖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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