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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窃取型非法占有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窃取型非法占有和侵吞型非法占有常容易混淆,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判断标准是行为人是否持有财物本身,窃取型非法占有以行为人合法管理本单位财物为前提,侵吞型非法占有以行为人事先合法持有本单位财物为前提,即窃取型职务侵占的特征是利用职务便利创造窃取条件,但本身不单独保管目标财物。
如某判例保安利用看管仓库便利,明知他人窃取粮食却利用职务之便放行,伙同他人将本单位粮食非法占为己有。需要特别指出的,该案一审定为盗窃罪,主犯量刑十年;二审改判为职务侵占罪后,刑期调整为五年。可见,区分是窃取型职务侵占还是盗窃罪在定性之辩中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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