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行为的分类(三)

2026-03-10 16: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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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骗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单位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典型方式包括:

  1、虚报冒领。某判例中被告人李某利用其担任公司行政专员、负责报销费用的职务便利,虚构水电通讯费等支出,填写付款单。在领导审批后,私自篡改单据,将其控制的4个个人账户伪装成“供应商账户”,欺骗公司财务向其转账。在约两年半时间内,李某以此手法骗取公司资金共计约154万元。为掩盖罪行,其将其中约22万元用于支付公司真实开销,实际侵占约132万元并全部挥霍。

  2、虚增交易环节,利用管理、采购、销售等职务便利,设立或控制第三方公司,将正常交易流程外“加一手”或“多手流转”,以低买高卖、截留价差的方式套取本单位资金,构成职务侵占。比如,某判例中被告人冯某某,利用其担任公司销售经理、掌握客户资源和定价权的职务便利,在其公司(卖方)与真实客户(买方)的正常交易链路中,非法插入了一个由自己控制的“中间商”。通过操纵中间商“低买高卖”,侵吞了本应属于其公司的巨额销售利润。

  司法机关通常将利用职务便利对应的职权细分为主管、保管、经手三类权力,对应的侵吞、窃取、骗取行为可发生在审批调拨、直接保管、临时经手等环节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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