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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网约车聚合平台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核验、登记申请进入的网约车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不得为未取得许可的网约车经营者提供网约车聚合服务;
(二)督促平台内网约车经营者确保接入的车辆、驾驶员取得相应的许可;
(三)发现平台内网约车经营者接入未取得许可的车辆、驾驶员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采取要求网约车经营者停止相应服务、断开链接等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四)建立健全咨询服务和投诉先行处理制度,积极协助乘客维护合法权益;
(五)不得干预网约车经营者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驾驶员管理;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传输网约车运营相关信息数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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