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梳理: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关于运营服务规定(四)

2026-03-11 10: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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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经营者和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建立健全

  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乘客提供服务评价的途径。评价信息纳入交通运输部门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范围。

  网约车经营者和网约车聚合平台不得删除乘客的服务评价。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经营者和网约车聚合平台不得凭借用户数量、行业控制能力、市场依赖程度、资本优势,或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侵害乘客、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行车安全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标识完好;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礼貌服务;(三)保持车身外观整洁,车内干净卫生、无异味;(四)不得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五)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人员;(六)按照规定使用车载终端设备,车载终端设备发生故障、

  损坏的,应当及时排除故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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