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梳理: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关于运营服务规定(五)

2026-03-11 1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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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

  终止服务:(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或者违禁品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侮辱、殴打驾驶员或者抢夺方向盘等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或者妨碍驾驶安全;

  (三)强迫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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