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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自诉人失去了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亦不能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情节恶劣。
案例索引(2022)陕1024刑初98号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1日,自诉人程小花与被告人陈某某登记结婚,2000年11月29日生育女儿陈某甲、2009年5月26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婚后在山阳县XX街道村XX楼XX房XX栋,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自诉人程小花在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被诊断为患宫颈恶性肿瘤。
2015年3月2日至3月9日,自诉人程小花在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宫颈恶性肿瘤。
2017年1月4日,陈某某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17年2月4日作出(2017)陕1024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2017年2月、9月,自诉人程小花在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被诊断为:1、右肺中叶及左肺下叶慢性炎症;2、盆腔积液;3、右肾囊肿。2018年1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第二次起诉离婚,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2018)陕1024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8)陕10民终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自诉人离婚,其诉讼请求均被驳回。2019年9月16日,自诉人程小花在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复诊,临床诊断为宫颈恶性肿瘤,曾作过放化疗处理。2020年6月18日、19日,程小花在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复查。2020年4月1日,自诉人程小花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遗弃罪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又申请撤回起诉。
同时查明,自2017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后,自诉人、被告人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自诉人、被告人婚后因建房、给自诉人程小花治疗疾病及日常生活花费欠有债务,但对于债权人及债务数额,自诉人、被告人陈述不一致,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在西安务工并将儿子陈某乙带到西安抚养。双方共建的四层楼房从2016年开始一直由自诉人程小花经营管理。
法院认为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案中,自诉人在患病初期,被告人曾某某给自诉人举债治疗,后因双方感情问题发生矛盾一直分居,虽然被告人常年不回家,没有对自诉人的生活进行照料,未履行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但造成该问题的因素较多。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自诉人失去了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亦不能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故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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