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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申请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需遵循以下流程:
确定管辖法院: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如果是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准备申请材料:需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需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法院审查与裁定: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询问。法院应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经院长批准可延长十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确认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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