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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从本条规定的内容看,遗产债务清偿时,应给予特殊照顾的人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缺乏劳动能力;(2)没有生活来源;(3)继承人。
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劳动的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是指继承人不具有独立维持个人最低物质生活水平的经济条件。只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继承人才享有在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取得适当遗产的权利。
同时,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应依被继承人死亡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而定,如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取得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的,便不再需要特殊的照顾。
需要强调的是,本条规定应当为继承人保留适当遗产,不包括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他们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分得适当遗产,但如果遗产的实际价值已不足以清偿遗产债务时,不应为上述两种类型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保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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