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

2026-03-14 13: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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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20211年1月1日施行)对公平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相关内容如下:

  《民法典》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这是公平责任的核心规定,强调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分担损失,而非承担传统意义上的“民事责任”。

  适用情形及具体规定

  紧急避险(第182条第2款):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损害,无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责任的,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失去控制(第1190条第1款):无过错时,根据行为人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高空抛物或坠落物致害(第1254条第1款):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第1188条):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减轻责任,但可能仍需承担一定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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