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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宪法根据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刑法制定具有制约性,是刑法的法源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的是我国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根本性的问题。而各个部门法律则是从不同的领域,用不同的手段,为保障和实施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内容和各项基本原则服务的。因此,宪法是我国其他一切法律的立法根据,当然也是刑法的立法根据。我国刑法以宪法为其立法根据,就必须在自己的领域内具体贯彻宪法的规定,刑法的规定及其解释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便没有法律效力。刑法的有关具体规定都是以宪法为依据的,并且通过惩治各种犯罪行为,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例如,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我们可以看出,刑法的这一规定是以宪法规定为根据制定的,是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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