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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对于限定继承也有明确规定。
一是继承人清偿债务的限度。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以其所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超出的部分,不承担清偿责任。
二是继承人超过遗产实际价值自愿偿债的许可。如果继承人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自愿偿还,则不受该限定继承原则的限制,法律也并不禁止该种行为,但是继承人在偿还后不得以自己不知道只应承担有限清偿义务为由而要求返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
三是放弃继承可以免除清偿债务。
由于继承人已经放弃继承权,依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不享有继承权利则无须承担缴纳税款和偿还遗产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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