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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实践中,如果遗产系货币等一般等价物,则直接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且也容易计算比例。但如果遗产系车辆、不动产等物,则涉及对遗产价值的确定,这就有可能涉及评估、鉴定。
另外,如果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直接认定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具体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则有可能存在部分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已经将分割给其的遗产挥霍一空,导致债权人无法从其处实现债权受偿。
但实际上,被继承人的积极财产仍然存在于其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处,故应当要求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外按限定继承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根据各自继承的遗产情况按比例承担,方便执行阶段操作,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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