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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依据上述法律条文,包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内的民事权利保护,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超过该期限,权利人虽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只要义务人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提出抗辩,且经法院审查属实,权利人就会丧失胜诉权,其诉讼请求可能被法院驳回。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三年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并非损害发生之日,而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但无论权利人何时知晓,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保护。
换言之,即使权利人在损害发生二十年后才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其诉讼请求也难以获得法院支持,除非存在法定可延长的特殊情形,且该情形需经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后,才能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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