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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确实存在大量隐性损害后果,该类损害因症状隐蔽、发病缓慢,往往在损害发生多年后才被权利人发现,这在司法实践中亦有明确案例支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结合该规定及司法实践,如果真实存在此类隐性损害情形,患方应当在发现损害后果的第一时间启动证据收集工作,确保维权有法可依、有据可凭,具体需收集三类核心证据,同时重点准备时效延长相关证据材料。
三大核心证据可以简要概括为:第一,损害后果相关证据。第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相关证据。第三,诉讼时效延长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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